(1) 本条款仅适用于《德国民法典》第310条所指的公司、公法规定的法律实体或公法规定的专项基金。
(2) 除非俄美达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其有效性,否则交付合同的订立及其执行应完全受本条款的管辖,如果买方的条款与之出现冲突或偏离。如果俄美达在知道并接受买方的条款存在冲突或偏离的情况下无保留地进行交付,则本条款也应适用。
(3) 本条款也应适用于俄美达未来与客户的所有合法交易。
(1) 俄美达的报价不具承诺性和约束力。它们仅代表对买方提交报价的邀请的响应。对此的补充、修订或附属协议必须以文本形式订立协议,以作为证据。
(2) 俄美达保留插图、图纸、计算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和版权。它们可能不会提供给第三方。
(3) 俄美达可在两周内接受根据
(1) 俄美达报价中包含的插图、尺寸、重量和其他技术数据可能会因使用的材料而有所偏差,这是行业惯例;根据DIN的公差也是可能的。如果俄美达根据客户的基础数据提供服务,客户应对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2) 买方应获得使用所购物品所需的所有官方许可证。相应批准和检查程序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1) 除非另有约定,俄美达的价格应适用“出厂价”加增值税(如适用)。只要商定的价格是基于俄美达的标价,并且在合同签订后四个月以上才能交货,则应适用我方在交货时有效的标价(减去商定的百分比或固定折扣)。
(2) 折扣的扣除需要以文本形式达成特别协议。
(3)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采购价格应根据发票立即支付,不得扣除。如果买方拖欠付款,俄美达有权根据BGB第247条的规定,要求支付拖欠款项的利息,利率为基准利率之上9个百分点(目前的基准利率由德国联邦银行每年公布2次)。如果俄美达证明由于违约造成的更大损害,其应有权主张此类损害。
(4) 如果买方拖欠付款要求,俄美达也有权获得总额为40欧元的一次性付款。即使相关推荐的款项是首付款或其他分期付款,也应适用这一规定。如果损害金额得到法律诉讼最终确认,则应将一次性付款计入所欠损害赔偿金。
(5) 买方只有在其反诉已合法成立、无争议或俄美达认可的情况下才有权进行抵消。只有当反诉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时,才能主张保留权。
(1)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默认“工厂交货”(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CC2020》)。
(2) 如果已就所购物品的发货达成一致,则无论运费由谁承担,所购物品意外丢失和意外变质的风险应在移交给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1) 俄美达规定的交货期的开始,应以买方及时提供有关技术问题的适当信息为准。
(2) 俄美达应具有合理的交付期。交付期应以文本形式商定,以备证明。
(3) 如果Oemeta因自身原因导致延迟交付,俄美达应根据本通用交付条款第9条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客户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退出合同。
俄美达的交付和履行义务应以正确及时的自行交付为准,除非错误或延迟的自行交付是俄美达造成的。俄美达必须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在不可抗力情况下,特别是在材料或运输条件短缺、劳资纠纷、战争、内乱、官方或法律措施(如出口限制)及其他不可预见的严重事件(无论这些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影响俄美达或其供应商或分包商)的情况下,即使是有约束力的交货期也应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为阻碍交付情况持续时间加上合理的交付期。俄美达有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立即通知买方该事件。如果阻碍交付情况持续时间超过四周,合同双方有权就尚未履行的部分退出合同。如果中止交付义务对买方来说是不合理的,买方也有权在其规定的合理期限到期后提前退出合同。在法律法规(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第323条第2款和第4款、第324条、第326条第5款、《德国商法典》第376条)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设定时限。如果提供了部分交付或服务,买方只有在对部分交付和服务没有兴趣的情况下才能退出整个合同
(4) 俄美达交付义务的遵守应以买方及时适当履行其义务为前提。
(5) 如果买方未履行承诺或严重违反其他合作义务,俄美达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害,包括任何额外费用。明确保留进一步的权利要求。如果满足上述条件,所购物品的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应最迟在买方未承兑和/或债务人违约时转移给买方。
取消订单必须在六个月内发出,否则俄美达可以自由要求接受交付或就不履约进行索赔。如果发生损害索赔,俄美达有权在没有特殊损害证明的情况下索赔订单金额的20%,并保留对其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提出超过该金额的索赔的权利,该索赔必须由俄美达证明。
(1) 买方的缺陷索赔或买方基于缺陷提出的其他索赔要求,前提是买方已根据《德国商法典》第377条充分履行其检查义务并发出缺陷投诉。否则,交付货物及服务应视为已确认接收。开始对买方报告的缺陷进行谈判/调查只是为了达成友好协议。这并不意味着默认放弃对缺陷延迟通知的异议。在本条第1款未排除索赔的情况下,应适用以下规定:
(2) 如果所购物品存在缺陷,俄美达应有权自行决定补救缺陷或进行更换交付。
(3) 除另有约定外,后续履行的履行地点为Uetersen。
(4) 如果后续履约失败,或者如果买方为后续履约设定的合理期限到期仍未成功履约,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除,买方可以退出相关合同或相应降低相关购买物品的价格。如果缺陷仅影响所购物品的一部分,则只有当买方能够合理地声称其对所述合同中剩余(无缺陷)所购物品的交付没有兴趣时,买方才能退出整个合同。买方对损害赔偿或无效费用补偿的索赔,包括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9条第三款提出的索赔,以我方的过错为前提,仅根据第9条存在。
(5)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438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购买标的瑕疵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包括任何损害赔偿索赔以及任何相互竞争、一致的非合同责任损害赔偿索赔,应在交付后一年内做出。
(6) 根据第5款缩短的时效期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a) 对生命、身体和健康的应受谴责的伤害造成的损害,
b) 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违反职责的其他损害赔偿。
(1) 俄美达对损害赔偿的责任,无论法律依据为何,特别是对于不可能、延迟、有缺陷或不正确的交付、违约和侵权行为,应根据本条款限制,以上情况都涉及过错
a) 俄美达应根据法律规定,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缺乏担保特征、承担担保和欺诈意图的情况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 如果业务代理人和非高级雇员在没有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出现重大过失(即履行义务,首先使合同的正确执行成为可能,并且客户可以依赖该项义务的遵守),俄美达的责任应对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的赔偿受到限制,与a)不同。
c) 在一般疏忽的情况下,俄美达应仅对因违反重大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义务的履行首先使合同的正确履行成为可能,并且客户可以依赖该项义务的遵守);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仅限于对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的赔偿。
d) 在第c)点范围内,俄美达不对利润损失承担责任。
e) 在所有其他方面,俄美达的任何责任均不包括在内。
(2) 俄美达的责任在原因或金额方面被排除或限制的情况下,该责任限制或这种责任免除也适用于雇员、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任何个人责任。
(3) 有关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不受影响。
(4) 上述责任限制也适用于买方无效费用的报销。
(5) 本第9条中的上述规定或责任限制不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以及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
(6) 买方有义务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俄美达上述责任条款范围内的任何损害,或由俄美达记录此类损害,以便俄美达尽早得到通知,并可能与买方继续合作减轻损害。
(7) 只要我们提供技术信息或以顾问身份行事,并且这些信息或建议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则应免费提供,并免除任何责任。
(1) 俄美达应保留所购物品的所有权,直到其因交付合同和其他业务关系而对客户提出的所有索赔得到解决。
(2) 买方有权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购买的物品,只要买方及时履行其与俄美达的业务关系所产生的义务。但是,他不得将所购物品质押,也不得将其作为担保转让。
(3)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特别是未能支付到期购买价格,俄美达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退出合同和/或在保留所有权的基础上要求退还购买的物品。归还要求不应同时包括撤回声明;相反,俄美达只有权要求归还所购物品,并保留退出合同的权利。如果买方未支付到期购买价格,俄美达只有在其首次为买方设定合理的付款截止日期未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设定该截止日期是可以免除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这些权利。此外,如果申请对买方资产启动破产程序,俄美达有权退出合同。
(4) 买方特此将因出售所购物品而产生的所有索赔和权利转让给俄美达作为担保。俄美达接受转让。即使在转让之后,买方仍有权收取这些索赔。这不应影响俄美达收取索赔的权利。然而,俄美达承诺,只要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不拖欠付款,特别是没有申请启动和解或破产程序,也没有暂停付款,就不会收取索赔。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俄美达可以要求买方将转让的债权及其债务人告知买方,提供收集所需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5) 买方应立即通知俄美达第三方对所购物品、转让给俄美达的索赔或其他担保采取的任何强制措施,并移交干预所需的文件。这也适用于任何其他类型的减值。
(6) 如果现有担保物的价值超过担保债权的总额超过20%,Oemeta有义务根据买方要求自行释放担保物。
(1) 如果买方是《德国商法典》所指的商人、法人实体或公法规定的特殊基金,则Uetersen应为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争议的专属管辖地。尽管有上述规定,俄美达应有权但无义务向对买方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履行地点为Uetersen。
(3) 仅适用德国法律。排除《联合国销售公约》的适用范围。这也适用于跨境法律交易。
本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订立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口头附带协议。但是,如果有,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规定,以供证明。